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辖终1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FRANKM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5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亿能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约定履行地为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该案由系第四级案由,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约定由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进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