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0605执3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154454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中天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中天鼎***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海景千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6号1号楼101房A20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GRY71。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海景千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25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海景千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736271元,并支付以逾期未付款项为本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广东海景千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海景千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3372.12元,并已退付本案执行费9763元及申请执行人73609.1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