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530号
原告:寿光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郭家路鸿基花园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7716536P。
法定代表人:牟金亮,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寿光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寿光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寿光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志芳
书 记 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