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758号
申请人:**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鸿基花园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771653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64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64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726元,由申请人**市绿峰生态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