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恢25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栾品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栾品宏,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栾品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栾品宏至今未履行。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栾品宏名下的位于宁安市五处房屋。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长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