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恢25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8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景练,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嵩,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栾品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栾品宏,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栾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1执恢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寿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