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监2号
原审原告:***,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日作出(2015)绥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5)绥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