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1民监2号 原审原告:***,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日作出(2015)绥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5)绥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