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中心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再审申请人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民终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业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1.***用伪造的所谓宏业建筑公司农场项目部印章向***借款,宏业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出借案涉款项时有重大过错,其在出借资金时应当要求***出示宏业建筑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确认***的职务身份并将案涉款项支付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内。3.***并未取得宏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其可以向***借款的授权委托书,属于无权代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宏业建筑公司再审主张***出借案涉款项时存在重大过错,且***系无权代理,宏业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案涉两份借据既有***签字和名章,又有“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场项目部”印章,***与宏业建筑公司之间已经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存在挂靠关系,原审中***亦认可其借用宏业建筑公司资质建设施工,并以宏业建筑公司农场项目部的名义借款。且案涉两份借据均载明借款事由为购买建筑材料,原审中***亦认可案涉借款用于工程建设。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向***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宏业建筑公司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即使***伪造印章,亦不影响***向***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故宏业建筑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宏业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安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