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340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合肥商会(组织机构代码为MJ893363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东段**世纪东苑**。
法定代表人:张展仓。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1374967)。住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合肥商会与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合肥商会执行款279318.96元及利息。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案参与分配实现债权15719.18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傅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