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06民初701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91374967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4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以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支付泥工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泥工款10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雄腾机械厂房工程的泥工项目并按约完成施工,另原告为被告在其他工地进行了零星施工。2017年1月15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应付原告工程款总计554000元,预付450000元,尚欠10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程款余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程项目结算单》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4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