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6执3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上周村,组织机构代码:7321355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13749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6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60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我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应收款项和划拨了银行存款,经执行分配,截至2019年03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0868.0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罚款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06执35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