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安创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同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22执1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安创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同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同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同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8xxxx5966688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701.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