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

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与**(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2513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89734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16号B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1850973J。
法定代表人:陆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