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

153常州市惠迪森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153号
原告:常州市惠迪森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阳光龙庭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88号9层东方渔人码头。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惠迪森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交通费、车辆贬值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暂定);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惠迪森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