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

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初字第1228号
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丰港区沿湖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半岛温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