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与浙江旭辉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南商初字第1203号
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旭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旭辉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沈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