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

常州市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2187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TXAW3A,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B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严达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8973412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村。
法定代表人:张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4元,保全费863元,合计18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