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

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3545号
申请人: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村。
法定代表人:张琦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箭道街南首和顺老街C-1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珏,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超艺标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6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