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民申565号
再审申请人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图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万龙盛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盛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讼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载,该合同的主体为元程公司与万龙盛泽公司,元程公司主张该合同系国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传白冒用尚未成立的万龙盛泽公司的名义签订,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李传白与国图公司虽在本案讼争工程的部分单据中盖章,但该行为不足以证明国图公司有与元程公司成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二、元程公司申请仲裁时亦自认讼争工程的发包人为万龙盛泽公司,即使其在签订合同时对万龙盛泽公司的成立状况存在误解,也无法证明讼争合同的相对方为国图公司。三、根据(2017)闽0203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认定,讼争工程所在房屋自2014年6月30日起即由当时尚未成立的万龙盛泽公司承租,在万龙盛泽公司依法成立后,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亦为讼争工程所在的房屋。因此,原审认定国图公司并非讼争工程的发包人,与元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元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元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黄 挺
书记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