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保588号 申请人:***,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区二号厂房第四层南侧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83604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区二号厂房四层南侧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6280546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7万元(以下币种同)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2018年12月12日,***申请解除对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者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被申请人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 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