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5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区二号厂房第四层南侧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区二号厂房第四层南侧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厦门国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图公司)、原审被告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20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国图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木作)》第十条中约定“仲裁:执行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该仲裁条款虽约定了发生争议后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条款中既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双方也未在事后达成任何有***的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驳回***的起诉,缺乏依据,是错误的。***与国图公司之间的涉案合同系有关不动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就合同争议事项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国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的《工程分包合同(木作)》第十条中约定“仲裁:执行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国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主张:按照该协议约定,本案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以此为由请求驳回***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径行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了确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209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退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师 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