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967号之二
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741号大院自编25号、自编27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基、高印阳,分别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丰顺县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汤坑镇城南开发区B块市场2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叶欣。
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顺县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5.15元、财产保全费2410元,由原告广州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