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5016号之二
原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丹湖社区泗黎路**-3(101)。
负责人:王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刘德军,均系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顺县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城南开发区B块市场****
法定代表人:叶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奖,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丰顺县兴元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保全费1459元,均由原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涂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