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1民初252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忠盛(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463号建茂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7927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