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463号建茂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审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