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2815号
上诉人(一审反诉人):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463号建贸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79278W。
法定代表人:王进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因郑少华与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1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反诉的条件是:1.反诉是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2.反诉与本诉适用同种诉讼程序且是向本诉受理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上的牵连;4.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完全符合规定的条件。郑少华滥用诉权,多次起诉撤诉,已严重影响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权益,造成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利益损失。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完全因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而起,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反诉诉求与本诉诉求的金钱给付内容具有类似性,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及诉讼经济原则。
本院认为,本案本诉原告郑少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谢建平、周龙杰共同支付拖欠郑少华的工程款1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该诉讼请求系基于《石狮市锦峰实验学校教师宿舍楼D2工程泥水铺贴班组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关的工程款拖欠的事实而提出的,但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诉讼请求是基于郑少华反复起诉和撤诉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而提出的,反诉诉讼请求与本诉诉讼请求并不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基于相同的事实,本案反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故一审不予受理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海峰
审判员 刘志健
审判员 尹立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俊杰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