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24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律师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463号建贸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79278W。
法定代表人:王进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黄永星
书记员许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