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924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律师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463号建贸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79278W。

法定代表人:王进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元翔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黄永星

书记员许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