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昊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昊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894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天骄领域**团**楼**房。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昊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蒙吉利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昊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朱雪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