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昊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某某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1771号 原告: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3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昭君乐园”附属项目,原告方投资679万元,占股97%;被告以其位于新店子乡的坝沟梁全部闲置荒山、荒地、东至将军沟沟边,西至下坝耕地边,南至和杀公路边,北至山坡阳面约20万亩土地作价投资(折合人民币20万元),占股3%。同时被告需要向原告提供和交付该宗荒地、荒山的所有权属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并协助原告办理有关项目的全部审批手续。协议生效后,被告应做好其出资荒地、荒山辖区内村民及相邻村民的工作,不得干扰、妨害、破坏项目建设。2004年8月18日,双方针对上述《协议书》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退出“昭君乐园”附属项目的经营管理,将持有的30%股权(折合20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收购全部股权后,被告仍应执行《协议书》的其他条款,原告享有和林县招商引资一切优惠政策,被告有义务履行合同条款并积极支持原告建设发展。2008年3月11日,原、被告共同向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公证,公证事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和***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交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方住所地为和***县,属和***县;本案原告方住所地为金川开发区蒙吉利办公楼,属回民区,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玉泉区范围内。“昭君乐园”附属项目所在地不在玉泉区范围内,合同履行地亦非玉泉区。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对管辖也未进行明确的约定。综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玉泉区,玉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8月18日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合同签订地点在呼市公园南路甲方办公室。合同及有关材料见证,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去呼市玉泉区法院或回民区法院裁决”。该条约定虽表明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在玉泉区,但之后的内容并未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是约定由呼市玉泉区法院或回民区法院裁决,属约定不明。约定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方住所地为和***县,属和***县;合同履行地也未在玉泉区辖区范围内。综上,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呼和浩特市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和***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和***县新店子镇人民政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呼和浩特市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