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宜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宜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6财保37号

保全申请人:孙艳凯,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申请人:安庆宜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旺园路东湖一品小区3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荣林,该公司总经理。

孙艳凯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庆宜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存款32万元(账户:17×××08)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孙艳凯用其所有的小汽车(车牌号:皖H×××××)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孙艳凯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庆宜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存款32万元(账户:17×××08)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孙艳凯所有的小汽车(车牌号:皖H×××××)予以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孙艳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铸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淑娟

书记员张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