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中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系***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中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四明山镇梨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中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48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郑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