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系***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中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四明山镇梨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中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48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郑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