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7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团结路小西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邓州市北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