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邓州国土局)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州国土局申请再审称:本案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邓州国土局已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西城建筑公司,原审判决邓州国土局按工程预算价格向西城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请求再审本案。
西城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邓州国土局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邓州国土局、西城建筑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施工过程中,西城建筑公司提出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款,邓州国土局同意。该事实有邓州国土局时任施工委托代理人***的庭审证词等在卷为据,可以认定,原审据此判决邓州国土局按工程预算价格向西城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邓州国土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邓州国土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