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9691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9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生于1966年12月3日,汉族,现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045DQ5R。
住所地:邓州市团结路小西关。
法定代表人:刘成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邓州市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0WCHD6L。
住所地:邓州市奔马广场西南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邓州市供电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被告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2478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邓州市供电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1项请求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借用被告邓州市西城建筑安装公司资质承包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邓州市供电公司发包的邓州市罗庄供电所建设工程。其中,该工程的铝合金窗、套装门、铝合金卷闸门、户窗、防火防盗门、铁艺大门、铁艺护栏由原告垫资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4月17日进行了决算,且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但原告的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分文。为此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支付,但总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属于事实、理由不明确,其可待其有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8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