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179号
申请人:山东宏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21477号杰正岭寓2号楼1407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斯普润桥梁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16111号。
负责人:袁清光,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宏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宏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锐剑
书 记 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