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188号
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王尔镇村。
法定代表人:苏传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光岳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贵。
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