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43号
申请人:聊城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是光岳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贵,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滨河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庄庄村。
法定代表人:申生朋,经理。
被申请人:颜景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滨河乐园有限公司、颜景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滨河乐园有限公司、颜景成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做出(2022)鲁1502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滨河乐园有限公司、颜景成的银行存款18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