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5235号
原告: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玉堂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7326102E。
法定代表人:田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莹,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豪,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毅格通信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锦绣街677号火炬产业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75927XK。
法定代表人:侯思祖。
原告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毅格通信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5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89.93元,诉讼费合共5344.83元,由原告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344.83元。
审 判 员 陈洽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招杰恒
书 记 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