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73号
原告:成都佳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有利,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佳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姜有利、姜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佳丰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佳丰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佳丰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