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金鑫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泓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字第0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96892元及违约金;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用705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959元。
在执行过程,2023年11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4432元,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5959元,余款44847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工程款396892元、违约金44523元、仲裁费705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959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字第019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