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81执保59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鑫,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朝阳支行帐号07×××93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1月4号至2017年11月3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湾路支行帐号22×××88的存款107210.8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1月3号至2017年11月2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