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执31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聂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邦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554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581元及违约金(以56581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30日起此款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8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028元,由***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淇邦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7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28日扣划***微信账户内存款6200元,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致和支行(账号为:6228480548235921671)的账户存款8200元,名下在中国银行吉林解放东路支行(账号为:158822174383CNY0)的账户存款8200元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淇邦公司共计22600元。现淇邦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执行***的工资账户存款,经向淇邦公司释明后,淇邦公司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执行***的工资账户存款收入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554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