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5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海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