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25执恢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海有,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在寿阳县平头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往来款1587517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在寿阳县平头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往来款158751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