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燕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平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生效,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牌楼款156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9元,申请执行人负担632元,被执行人负担18917。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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