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81民初1540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宝坤,系经理。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永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战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