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81民初2399号
原告:***,住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住所地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郑海峰。
被告: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现住通榆县。
***与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姜世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00元由***承担。
审判长牛志英
审判员*斌
人民陪审员侯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