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3民初39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陶宝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8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安定镇新。
被告:李君,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安定镇。
原告***与被告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金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