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分公司与姜世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团结西路(团结办事处***组)。
法定代表人:郑海峰,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审被告: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繁荣街长青路(地税局西)。
法定代表人:陶宝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大,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上诉人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榆县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榆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洮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商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