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7执38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殷胜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庄海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星路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1363115.91元及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8元由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并未完全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
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账户;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银行账户。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海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控制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连带给付的工程款一百三十六万三千一百一十五元九角一分及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零六十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 玮